编者按:2022年12月27日,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和解公告称与李子柒在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这场持续时间长达17个月的李子柒与微念之争拉下帷幕。
1 事件始末回顾:
2016年9月:李子柒(李佳佳)与杭州微念开始合作,杭州微念为其提供微博资源推广服务,李子柒则负责内容创作,以MCN公司的形式共同孵化“李子柒”IP和品牌。
2017年7月:双方由合约模式转为合资公司模式,共同成立了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携手运营李子柒品牌,杭州微念持股51%,李佳佳持股49%。
2021年7月:李子柒更新“盐井”视频后停更。
2021年10月: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刘同明,并申请冻结杭州微念所持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案号为(2021)川07民初382号。
2021年11月: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再次起诉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案号为(2021)川07民初418号。
2022年1月:杭州微念提起案号为(2022)川0703民初874号诉讼起诉被告四川子柒文化。
2022年3月:杭州微念提起案号为(2022)川07民初114号两起诉讼起诉被告四川子柒文化。
2022年12月22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杭州微念股权冻结。
2022年12月26日:四川子柒文化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由李佳佳持股99%,杭州微念持股1%,刘同明退出高级管理人员行列,新增蒲倩云作为公司监事。
2022年12月27日: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公告与“李子柒”达成和解。
2 各自持股分析:
此前,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李子柒”商标所有者,作为“李子柒”IP的主要输出和创作核心李佳佳,持有该公司49%的股权,拥有对“李子柒”IP的使用方式的一票否决权。而IP运营方杭州微念作为持股51%的大股东,拥有四川子柒文化公司的相对控制权,牢牢掌握公司经营表决权。通过此次股权变更,双方在公司的权利地位反转,李佳佳作为持股99%的大股东,取得了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对此后“李子柒”IP的运用、修改公司章程,经营方针的改变等公司运营发展问题都取得绝对的话语权。
股权即股东权,系股东参与公司运营管理、享受分红待遇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股权比例,法律赋予不同的股权比例以不同的法律权力,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股权比例有9条法律权力临界线。
3 股权生命线分析:
1、绝对控制权:67%
根据法律规定,持股比例达到67%(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66.7%),在法律上一般认定该股东取得了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2、相对控制权:51%
根据法律规定,持股比例达到51%(过半数表决权51%),在法律上一般认定该股东取得了公司的相对控制权。
3、一票否决权:34%
根据法律规定,持股比例达到34%(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33.33%),在法律上一般认定该股东取得了对表决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4、要约收购线:30%
该权利临界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5、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该权利临界线也是适用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6、临时会议召集权:10%
根据法律规定,持股10%以上的股权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权利,临时会议包括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
7、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该法律权利临界线也仅适用于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达到5%时,必须向交易所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且必须公示,在此期间内不得继续买卖。
8、临时提案权:3%
该法律权利临界线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持股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提出临时提案。
9、代为诉讼权:1%
该法律权利临界线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代位诉讼或派生诉讼的意思就是指当董、监、高等公司高层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持股比例达1%以上得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对高层提起诉讼。
4 律师有如下建议:
KOL的发展离不开其个人特色,其创作内容及观点输出具有极强的人身附属性和不可复制性,而MCN机构对KOL个人的包装、运作也是其实现商业变现的重要渠道,因此,近年来头部KOL与MCN机构合作愈发密切,合作方式也由合约模式转变成创立双方合资公司。
一、归集表决权
归集表决权的方式有许多种,通过委托表决权、订立一致行动人协议、构建持股实体等方式归集表决权,从而扩大共同的表决权数量,加强管理层的控制力。其中委托表决权、订立一致行动人协议是人合性较强两种归集方式,对合作伙伴之间信任感和忠诚度有极高要求,一旦合作伙伴失去忠诚,因“人合”而形成的对企业的控制力将消失殆尽。而股东之间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资公司的持股实体,并以该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合资公司的唯一的董事/普通合伙人,以掌握合资公司表决权,是较为复杂但也更稳定可靠的方式。但需要注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并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若合资公司是有限合伙企业,那么构建的持股实体的地位则位必须是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