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华谊兄弟看「对赌协议」
面对名利场的得与失, 你的心最好不是招摇的枝桠, 而是静默的根系, 在净土中汲取营养。 编者按
一般来说,60多岁的普通人都会退休,演员在这个年龄会选择“半退休”,而张国立还在忙。这些年,张国立“热爱工作”“老艺术家”的人设频繁登上热搜,而背后的原因,令人唏嘘......
其实张国立高强度的工作背后,跟“赌约”有关。当时,在冯小刚的介绍下,张国立和华谊签署了一项为期五年的对赌协议,协议要求张国立在2013年的税后净利润不得低于3千万,还要逐年增长。
对赌协议开始的前几年,张国立的公司每年都完成了目标,可到了2016年,公司收入突然下滑,年营收只有2500万,于是触发了对赌协议,张国立就开始了自己漫长的还债之路。
这些年为了还债,张国立出演了很多烂片,因为他对剧本的要求全都降低了,只要片酬合适就演。结果就是五年下来,张国立没能完成目标,导致他不得不自掏腰包还钱。
对此,张国立就曾在活动中坦诚:“我最近日子过得很苦……过去剧本不好、商演活动、策划不好的,多少钱都不接,现在这一切都没有门槛了,因为我要做一个守契约的人,想尽办法把这个钱填上去。”
其实,除了张国立,还有很多明星也被对赌协议给坑惨了。比如,当年周星驰签下100亿的对赌协议,承诺在四年内拍摄的电影票房将会达到100亿。结果星爷输了,抵押了11亿豪宅。
冯小刚也曾和华谊兄弟签对赌协议,可以说是签得轰轰烈烈,人尽皆知。2015年,华谊兄弟用高于市值很多的价格,买下了冯小刚的公司,冯小刚和华谊兄弟签下了为期5年的对赌协议。
根据对赌协议,冯小刚需要赔付业绩补偿款约1.68亿元。加上2018年的业绩补偿款,冯小刚共赔付业绩补偿款约2.35亿元。幸运的是,这是冯小刚完成对赌协议的最后一年,这也意味着在支付了补偿款后,按照10.5亿元的收购价计算,冯小刚仍然从这份对赌协议中获得了8个多亿。
现实生活中,目标公司需要资金,投资方想找一个好的项目,目标公司不错,有发展前景,于是双方有意向合作,但投资方要保证自己的投资安全,往往通过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方式来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目标公司为了融资,往往把自己夸的天花乱坠,但投资方也不是傻瓜,这时怎么办呢?双方会签订协议:如果达到了融资方的承诺,双方皆大欢喜,这时投资方往往会给融资方一定的奖励;如果目标公司没有达到承诺,那融资方把投资方的股权买回去,那当然有回报率,不可能原价买,肯定有收益;或者融资方给投资方金钱补偿。当然也有既回购股权,也进行金钱补偿的约定。
常见的对赌形式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①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
②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
③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
第一: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企业家和投资者切勿混淆了“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对赌机制”中如果隐含了“不切实的业绩目标”,这种强势意志的投资者资本注入后,将会放大企业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
第二: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企业家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又对自己的企业发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者外部当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企业家常会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商业协议建立在双方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资方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目标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调整其业绩,怎样保持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还需要企业家做好戒备。
第四:业绩未达标而失去控股权,企业家业绩未达标失去退路而导致奉送控股权。一般来说,国内企业间的“对赌协议”相对较为温和,但很多国外的投资方对企业业绩要求极为严厉,很可能因为业绩发展过于低于预期,而奉送企业的控制权。
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等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纠纷再审案((2012)民提字第11号)
基本案情:海富公司作为投资人与世恒公司及其股东迪亚公司(持股100%)等签订估值调整协定,其中约定:海富公司向世恒公司增资2000万元,成为持股3.85%的股东;世恒公司 2008 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否则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现金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并约定了补偿公式。之后,因世恒公司未达到约定业绩目标,海富公司遂诉请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等共同支付约定的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认定由世恒公司向海富公司进行补偿无效的认定是正确的……迪亚公司对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总结思考:海富案的判决结果表明了最高院当时的基本态度,即控股股东补偿承诺有效,但不认可融资公司承担估值调整补偿义务的效力,因为“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得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在那之后司法实践中确立了“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对赌有效,对目标公司对赌无效”的原则。其后,地方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遵循了这一审判思路,比如北京冷杉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案((2013)一中民初字第6951号)、金富春集团有限公司与林根永股权转让纠纷((2012)常商外再初字第00001号)等。然而就在该案审结2年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其2014年1月的一起仲裁裁决((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6号)中就做出相反的效力认定,其认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条款有效。
写在最后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如果从会计的角度看,则更为清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将其称为或有对价,是指合并各方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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